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863號
原   告  莊瑞香
被   告  徐國治
      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志宗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移送本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
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
簡易程序,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
3款定有明文。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
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31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購得被告徐國治起造坐落桃園市○○區
○○段○○○○號土地上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段
000巷00弄00號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後,被告徐國治卻
向本院主張系爭房屋占用同段719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向本院提起拆屋還地之訴,而本院囑託被告桃園市大溪
地政事務所就系爭土地製成複丈成果圖,被告大溪地政事務
所卻將系爭房屋坐落土地分歸錯誤,造成系爭房屋有部分越
界之結果,本院因此認定系爭房屋占用系爭土地,而須拆除
該占用部分,故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請求被告桃
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就桃園市○○區○○段000○○段000
地號分割線更正回復如原證4、桃院108壢簡1236號判決最
後1頁複丈成果圖紅線。(二)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
00000號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查原告上開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告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回復更正複丈成果圖,
屬公法上之爭議,應循行政爭訟制度以為救濟,復參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199,075元,應適用行政訴訟法之簡易訴訟程
序,而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依首揭
規定,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本院行政
訴訟庭。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書記官張芝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