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海商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海商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海商字第10號原告華慶水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複代理人 鄧翊鴻 律師被告浩聖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2月15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書記官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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