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0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406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63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7條之規定,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7年10月19日死亡,此有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查。依前開說明,本件被告於起訴後死亡,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張紹省法官鄭燕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