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更(三)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19號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李嘉典 律師
陳鴻興 律師 林正疆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李嘉典律師
陳鴻興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謝清福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73號,中華民國87年5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3次發回更審,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
1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王炳梁法官李錦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