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9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19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勞工退休金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2號抗告人 陳清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9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玫君
法官羅月君法官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苑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