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桃交簡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桃交簡字第632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姓名欄所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