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6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豪源具保人藍晉傑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11號、101年度執再字第105、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藍晉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藍晉傑因被告王豪源公共危險案件,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獲釋,茲因該被告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10000362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
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經核閱全案卷宗,並以電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查詢,被告尚未緝捕到案,有本院刑事紀錄科公務電話紀錄查詢表1紙附卷可參,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旻玲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