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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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78號聲請人 黃欣潔 相對人 呂竹松 相對人 呂介自 相對人 呂忠融 相對人 呂金籐 相對人 呂吉明 相對人 李松雄 相對人 李正義 相對人鍾 陳寶蓮 相對人 蘇建安 相對人 李昭元 相對人 李合發 相對人 李寶雲 相對人 李順勝 相對人 李美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呂竹松分別於民國83年12月2日、民國83年12月31日向債權人 蔡青洋 借款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500,000元,約定清償期均為民國84年12月2日,原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1,100,000元,後因權利價值變更為1,600,000元,經登記在案。嗣債權人蔡青洋於民國88年8月10日死亡,由第三人 蔡秋東 繼承取得債權及抵押權,又第三人蔡秋東於民國90年8月31日將上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聲請人,亦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呂竹松未依約還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特別約定事項、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27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水上鄉│ 大崙 │新興│102│建│384.00│12分之1│所有權人:呂│││││││││││竹松│├──┼───┼────┼──┼───┼─────┼─┼──────┼───────┼──────┤│002│嘉義縣│水上鄉│大崙│新興│102-1│建│139.00│12分之1│分割自102地│││││││││││號,所有權人│││││││││││:呂介自│├──┼───┼────┼──┼───┼─────┼─┼──────┼───────┼──────┤│003│嘉義縣│水上鄉│大崙│新興│102-2│建│245.00│12分之1│分割自102地│││││││││││號,所有權人│││││││││││:呂忠融│├──┼───┼────┼──┼───┼─────┼─┼──────┼───────┼──────┤│004│嘉義縣│水上鄉│大崙│新興│102-3│建│256.00│12分之1│分割自102地│││││││││││號,所有權人│││││││││││: 鍾陳寶蓮 │├──┼───┼────┼──┼───┼─────┼─┼──────┼───────┼──────┤│005│嘉義縣│水上鄉│大崙│新興│102-4│建│256.00│12分之1│分割自102地│││││││││││號,所有權人│││││││││││:蘇建安│├──┼───┼────┼──┼───┼─────┼─┼──────┼───────┼──────┤│006│嘉義縣│水上鄉│大崙│新興│102-5│建│255.00│12分之1│分割自102地│││││││││││號,所有權人│││││││││││:呂金籐2分│││││││││││之1、呂吉明2│││││││││││分之1│├──┼───┼────┼──┼───┼─────┼─┼──────┼───────┼──────┤│007│嘉義縣│水上鄉│大崙│新興│102-8│建│288.00│12分之1│分割自102地│││││││││││號,所有權人│││││││││││:李松雄│├──┼───┼────┼──┼───┼─────┼─┼──────┼───────┼──────┤│008│嘉義縣│水上鄉│大崙│新興│102-9│建│288.00│12分之1│分割自102地│││││││││││號,所有權人│││││││││││:李昭元│├──┼───┼────┼──┼───┼─────┼─┼──────┼───────┼──────┤│009│嘉義縣│水上鄉│大崙│新興│102-11│建│288.00│12分之1│分割自102地│││││││││││號,所有權人│││││││││││:李合發│├──┼───┼────┼──┼───┼─────┼─┼──────┼───────┼──────┤│010│嘉義縣│水上鄉│大崙│新興│102-12│建│288.00│12分之1│分割自102地│││││││││││號,所有權人│││││││││││:李正義│├──┼───┼────┼──┼───┼─────┼─┼──────┼───────┼──────┤│011│嘉義縣│水上鄉│大崙│新興│102-13│建│288.00│12分之1│分割自102地│││││││││││號,所有權人│││││││││││:李順勝│├──┼───┼────┼──┼───┼─────┼─┼──────┼───────┼──────┤│012│嘉義縣│水上鄉│大崙│新興│102-14│建│288.00│12分之1│分割自102地│││││││││││號,所有權人│││││││││││:李寶雲│├──┼───┼────┼──┼───┼─────┼─┼──────┼───────┼──────┤│013│嘉義縣│水上鄉│大崙│新興│102-15│建│288.00│12分之1│分割自102地│││││││││││號,所有權人│││││││││││:李美嬌│└──┴───┴────┴──┴───┴─────┴─┴──────┴───────┴──────┘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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