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抗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抗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21號抗告人 李松雄
李正義 李昭元 李合發 李寶雲 李順勝 李美嬌 相對人 黃欣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本院所為之99年度司拍字第27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有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49年臺抗字第244號、51年臺抗字第269號判例參照)。是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抵押權人所提出之債權憑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形式上之審查,尚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
二、本件相對人黃欣潔主張債務人 呂竹松 分別於民國83年12月2日、83年12月31日向債權人 蔡青洋 借款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500,000元,約定清償期均為84年12月2日,原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1,100,000元,後因權利價值變更為1,600,000元,經登記在案。嗣債權人蔡青洋於88年8月10日死亡,由第三人 蔡秋東 繼承取得債權及抵押權,又第三人蔡秋東於90年8月31日將上開債權及抵押權讓與相對人,亦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債務人呂竹松未依約還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有其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等影本附於原審卷可證,原審法院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當。抗告人雖執:抗告人不認識相對人,並未曾與相對人訂立任何借貸契約,亦未收受相對人任何之金錢,且相對人未能證明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有借貸契約存在;本件抵押權設定義務人係呂竹松,並非抗告人,抗告人於判決共有物分割後取得系爭地段102-8地號至第102-15地號土地,分割共有物就抵押權應僅移存於抵押人所分得部分,應與抗告人無涉,原裁定顯有違誤,應予廢棄等語為由,提起抗告。然抗告人前開關於兩造間借貸契約存在與否、抵押權於共有物分割後之存在範圍等爭執事項,核係實體法律關係之爭執,依首揭說明,抗告意旨均非拍賣抵押物之非訟事件程序中所得審究,並無礙於相對人就設定抵押之不動產聲請拍賣而為清償之權利行使。另抗告人固陳稱:法院於裁定前未依非訟事件法第73條第2項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亦與法定程序不符云云。惟按法定抵押權人或未經登記之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如債務人就擔保物權所擔保債權之發生或其範圍有爭執時,法院僅得就無爭執部分裁定准許拍賣之。法院於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非訟事件法第73條定有明文。另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法院於裁定前,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此觀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甚明。查本件系爭抵押權為一般、意定且經登記之抵押權,此觀卷附土地登記謄本即明,既非法定抵押權或未經登記之擔保物權,亦非最高限額抵押權,自難認有上開規定之適用。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對於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本件抗告既經駁回,關於抗告程序費用自應由抗告人負擔。查本件抗告程序費用為1,000元,依前揭規定,應由抗告人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茂宏
法官蘇雅慧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見明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設定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水上鄉│ 大崙 │新興│102│建│384.00│12分之1│所有權人:│││││││││││呂竹松│├──┼───┼────┼──┼───┼─────┼─┼──────┼───────┼──────┤│002│嘉義縣│水上鄉│大崙│新興│102-1│建│139.00│12分之1│分割自102地│││││││││││號,所有權人│││││││││││: 呂介自 │├──┼───┼────┼──┼───┼─────┼─┼──────┼───────┼──────┤│003│嘉義縣│水上鄉│大崙│新興│102-2│建│245.00│12分之1│分割自102地│││││││││││號,所有權人│││││││││││: 呂忠融 │├──┼───┼────┼──┼───┼─────┼─┼──────┼───────┼──────┤│004│嘉義縣│水上鄉│大崙│新興│102-3│建│256.00│12分之1│分割自102地│││││││││││號,所有權人│││││││││││:鍾 陳寶蓮 │├──┼───┼────┼──┼───┼─────┼─┼──────┼───────┼──────┤│005│嘉義縣│水上鄉│大崙│新興│102-4│建│256.00│12分之1│分割自102地│││││││││││號,所有權人│││││││││││: 蘇建安 │├──┼───┼────┼──┼───┼─────┼─┼──────┼───────┼──────┤│006│嘉義縣│水上鄉│大崙│新興│102-5│建│255.00│12分之1│分割自102地│││││││││││號,所有權人│││││││││││: 呂金籐 2分│││││││││││之1、 呂吉明 2│││││││││││分之1│├──┼───┼────┼──┼───┼─────┼─┼──────┼───────┼──────┤│007│嘉義縣│水上鄉│大崙│新興│102-8│建│288.00│12分之1│分割自102地│││││││││││號,所有權人│││││││││││:李松雄│├──┼───┼────┼──┼───┼─────┼─┼──────┼───────┼──────┤│008│嘉義縣│水上鄉│大崙│新興│102-9│建│288.00│12分之1│分割自102地│││││││││││號,所有權人│││││││││││:李昭元│├──┼───┼────┼──┼───┼─────┼─┼──────┼───────┼──────┤│009│嘉義縣│水上鄉│大崙│新興│102-11│建│288.00│12分之1│分割自102地│││││││││││號,所有權人│││││││││││:李合發│├──┼───┼────┼──┼───┼─────┼─┼──────┼───────┼──────┤│010│嘉義縣│水上鄉│大崙│新興│102-12│建│288.00│12分之1│分割自102地│││││││││││號,所有權人│││││││││││:李正義│├──┼───┼────┼──┼───┼─────┼─┼──────┼───────┼──────┤│011│嘉義縣│水上鄉│大崙│新興│102-13│建│288.00│12分之1│分割自102地│││││││││││號,所有權人│││││││││││:李順勝│├──┼───┼────┼──┼───┼─────┼─┼──────┼───────┼──────┤│012│嘉義縣│水上鄉│大崙│新興│102-14│建│288.00│12分之1│分割自102地│││││││││││號,所有權人│││││││││││:李寶雲│├──┼───┼────┼──┼───┼─────┼─┼──────┼───────┼──────┤│013│嘉義縣│水上鄉│大崙│新興│102-15│建│288.00│12分之1│分割自102地│││││││││││號,所有權人│││││││││││:李美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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