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秩字第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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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豐秩字第67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魏鏡霖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12月9日中市警豐分偵社維字第1080108064號移送書移送
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鏡霖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1)時間:民國108年11月11日21時36分。
(2)地點:臺中市○○區○○○路○○號(夏威夷KTV)。
(3)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
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2)台中市豐原分局潭子分駐所110報案紀錄單。
(3)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調查筆錄、搜索同意書、扣押筆
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9幀。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移送人所有,且供其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
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2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
├──┼─────────────────────┼───────┤
│1│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把│
├──┼─────────────────────┼───────┤
│2│彈匣│1個│
├──┼─────────────────────┼───────┤
│3│子彈(彈頭及彈殼)│共4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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