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1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1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主文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肆年。偽刻之「丁○○」、「甲○○」印章各壹枚、新莊仔郵局戶名「丁○○」存摺壹本、偽造之「甲○○」美國運通卡申請書壹張、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及同郵局印鑑卡上偽造之「丁○○」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月。緩刑貳年。同前項偽刻之「丁○○」印章壹枚、新莊仔郵局戶名「丁○○」存摺壹本、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上及同郵局印鑑卡上偽造之「丁○○」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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