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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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68號上訴人 莊媄涵 被上訴人 楊吉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七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民事訴訟法第183條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
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判決,民事法院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情形。是以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繫屬以前,而非繫屬中有犯罪行為者,縱牽涉其裁判,亦不在同條所定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列。又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法條既明定「得」撤銷之,則是否撤銷,法院本有裁量權。
經查:本院前以被上訴人另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
於民國100年7月8日裁定,命於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61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惟上開刑事訴訟仍未就上訴人所主張兩造於95年1月8日訂立之協議書真偽予以裁判,且此為本件民事訴訟繫屬以前所涉之犯罪嫌疑,本院就兩造所爭執之此部分事實,本得依職權獨立認定,不受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及所認定事實之影響,已無待上開刑事訴訟終結之必要,為免訴訟久延,自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康弼周
法官黃楹榆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上訴利益不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之額數,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