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95號原告 劉福誠
蘇欽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奕瑋 律師被告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欽賢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 律師 顏邦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一百零一年二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101年度湖訴字第1號確認經界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101年2月4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惟查上開確認經界訴訟之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裁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二、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書記官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