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消債核字第5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6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亜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亜成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即債務人呂亜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美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