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2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2392號聲請人 洪慶諼
呂茗璿 呂茗穠 呂士璿 上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呂弘霖
洪慶諼聲請人 洪宜諼
劉宥昕 劉寀芸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劉柏良
洪宜諼聲請人 洪宜安
陳威霖 法定代理人 陳宣豪
洪宜安聲請人 廖玴緯 法定代理人 廖平淼
洪以珊 共同代理人 張子特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洪陳秋子 之孫輩、曾孫輩,被繼承人洪陳秋子於民國111年5月25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洪陳秋子繼承系統表、聲請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洪陳秋子之孫輩、曾孫輩,被繼承人洪陳秋子於111年5月25日死亡等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為證。然查,被繼承人洪陳秋子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即子輩 洪武義 、子輩 洪武松 之代位繼承人洪以珊,雖經本件准予拋棄繼承在案,惟查,被繼承人洪陳秋子尚有子輩 洪素娥 於本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時,乃至於迄今仍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有聲請人提出之洪素娥戶籍資料、本院職權調閱之親等關聯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案件繫屬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依上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是以本件被繼承人洪陳秋子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既尚有親等較近之子輩洪素娥為其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後之孫輩、曾孫輩即本件聲請人自非當然繼承,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