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861號原告元大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繼理 被告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沈榮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7萬4,624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7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