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輔宣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輔助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輔宣字第74號聲請人 劉貞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二、指定司法精神鑑定醫院(請以本院轄區之醫院優先,倘需外診鑑定服務,應指定具有外診鑑定服務之鑑定醫院,並載明欲前往鑑定之地址)。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