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天銓具保人陳映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9年度執聲沒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映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映筑因受刑人楊天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本案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乙節,有民國106年6月16日之刑事被告保證書、106年6月19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後,竟未遵期於109年3月25日上午10時0分、109年6月17日下午2時0分到案執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發拘票亦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受刑人及具保人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警員執行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是聲請人所為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從而具保人陳映筑所繳納之保證金25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應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