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3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盈君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禁藥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94
8號被告陳盈君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禁藥,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以101年度偵字第9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業已於民國101年11月9日屆滿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上職議字第7147號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扣案如附表所示藥品係屬藥事法所規定之禁藥,此有行政院衛生署食品管理局100年9月15日FDA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參,又扣案物品係被告所有而供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物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附表┌──┬─────────┬──┬──┐│編號│品名│數量│單位│├──┼─────────┼──┼──┤│一│複方當歸注射液│20│盒│├──┼─────────┼──┼──┤│二│維生素B12注射液│10│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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