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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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50號原告 蔡麗蓉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被告 董曉光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董曉光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0,000元,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外,尚應補繳7,1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