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14號聲請人 吳瑞芳 即和圓印刷所代理人 王芳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3年9月1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3年3月12日刊登新聞紙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同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著振┌─────────────────────────────────────────────────┐│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財團法人台南縣│台灣中小企業│和圓印刷所│102年12月15日│83,580元│0000000││││廣興宮 鄭慶祥銀行成功分行││││││├──┼───────┼──────┼─────┼───────┼─────────┼────┼──┤│002│勛勝企業股份有│台灣銀行│和圓印刷所│103年3月7日│228,450元│0000000││││限公司 陳松柏 │仁德分行││││││├──┼───────┼──────┼─────┼───────┼─────────┼────┼──┤│003│冠鑫興業股份有│兆豐商業銀行│和圓印刷所│103年3月10日│10,920元│0000000││││限公司 鄭黎娟 │府城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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