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33號原告 温玉英 被告 余興武
黃麗挪 余芷茹 陳鑾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第1號提案決議意旨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主張其對被告余興武、 黃麗娜 的債權為新臺幣(下同)810萬7667元。而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余興武與余芷茹間,就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巷○○號(建號:臺中市○○區○○段○○○號)之建物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103年1月13日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第二項聲明為:被告余芷茹應將上開不動產於103年1月13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是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為306萬7600元(詳如附表一)。㈡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為:被告黃麗挪與 陳鑾間 ,就臺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巷○○號(建號:臺中市○○區○○段○○○號)之建物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103年1月29日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第四項聲明為:被告余芷茹應將上開不動產於104年3月19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黃麗挪所有。是訴之聲明第三、四項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額為412萬7200元(詳如附表二),以上合計為719萬4800元(306萬7600元+412萬7200元=719萬4800元)。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固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19萬4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賴榮順附表一┌────┬───────────┬─────────────────┐│││訴訟標的價額(元/新臺幣)│├────┼───────────┼─────────────────┤│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大里區│107年度課稅現值:35萬4100元│││新南路163巷13號(建號││││:臺中市○里區○○段││││224號)││├────┼───────────┼─────────────────┤│基地│臺中市○里區○○段934│107年度公告土地現值:4萬0500元×面│││-1地號│積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271││││萬3500元│├────┼───────────┼─────────────────┤││合計│306萬7600元│└────┴───────────┴─────────────────┘附表二┌────┬───────────┬─────────────────┐│││訴訟標的價額(元/新臺幣)│├────┼───────────┼─────────────────┤│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大里區│107年度課稅現值:18萬4700元│││西榮路260巷21號(建號││││:臺中市○里區○○段56││││4號)││├────┼───────────┼─────────────────┤│基地│臺中市○里區○○段825│107年度公告土地現值:4萬1500元×面│││地號│積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分之1=394││││萬2500元│├────┼───────────┼─────────────────┤││合計│412萬7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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