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苗簡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苗簡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六七六號
原告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志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陸萬元,折合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佰元,折合新台幣壹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柒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邱光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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