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八二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蕭志鋒
法官顏世傑法官許月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