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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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五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因被告撤回上訴而終結,民事部分即無所附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簡賢坤法官張靜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