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15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簡字第155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心萍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64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心萍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一再坦承不諱,犯後態度良好,簽賭時間約1年,情節不輕,並無證據證明其有何獲利,其於警詢及偵訊中並自稱輸了很多錢,高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參偵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即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