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14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俊煌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108年6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及正本中如附表「應更正部分」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結果」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五之末行,已載明被告胡俊煌所犯如附表編號五所處之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旨,是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五「罪名、應處刑罰及沒收」欄關於如附表「應更正部分」欄所示之記載,顯係誤載,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應予更正為附表「更正結果」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附表:
┌─────────────┬───────────────┐│應更正部分│更正結果│├─────────────┼───────────────┤│胡俊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胡俊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月。││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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