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172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朱逸君
被 告 莊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8年9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
,同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玖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依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萬玖仟肆佰貳拾伍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事實:被告於民國106年6月8日向原告申請借款(帳號:000
0000000000)使用,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