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477號債權人 張振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簡靜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尊皇酒店即為聲請人張振昌之資料(如向主管機關登記資料),因自台端所提借據影本觀之貸與人為尊皇酒店,請敘明二者間之同一性。
二、台端之聲請狀上無簽章,請補狀尾簽章。
三、請求利息百分之六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