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3號原告 張淑娟 被告 吳朝慶 被告 吳惠珍 被告 吳惠真 上列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民二庭法官黃仁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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