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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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法律扶助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9號原告 陳玉蟬 上列原告因法律扶助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
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查原告起訴狀所載列之被告除原處分機關「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外,另併列訴願機關「勞動部」為被告,與上揭規定不符,應具狀更正之。
二、原告應提出合於上開程式之補正狀及繕本各1份(含證物)。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