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19號原告百企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和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池志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池志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叁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書記官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