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401號
原   告 馨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蓮
上列原告因給付賠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擁抱未來公寓大廈管
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7698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
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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