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16號原告 楊榮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訂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法第57條訂有明文,是本件原告應先繳納裁判費15,350元(計算式:30,700元/2=1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林依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