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3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吳有着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876,185元(即本院93年度執字第19892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99年1月11日作成之分配表中,被告吳有着受分配之總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1,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
書記官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