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66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66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668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葉修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肆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葉修齊分別於①債務人葉修齊於民國100年6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及於②民國100年12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3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9.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174,489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2668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修齊│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72722││8月08日起││十九點七一│││元│││││├──┼───┼─────┼──────┼──────┼───────┤│002│新臺幣│葉修齊│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101767││5月11日起││五│││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葉修齊│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月計算新台幣│││72722││9月09日起││參佰元│││元│││││├──┼───┼─────┼──────┼──────┼───────┤│002│新臺幣│葉修齊│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按月計算新台幣│││101767││6月12日起││壹仟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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