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03號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嵩峩 非訟代理人 陳宜芳 相對人 王杉雄
王旭昌 即 王仁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王杉雄、王旭昌即王仁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向聲請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10月19日至123年10月1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王杉雄、王旭昌即王仁洲於93年10月25日向聲請
人借款①2,200,000元②3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至①113年10月25日②108年10月25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2年5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438,328元②151,663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公司變更登記表、消費金融擔保借款約據、本票、本院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101年度司促字第37579號)等影本各1件、放款短查詢影本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30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116│建│83.84│全部│├──┴───┴────┴────┴──┴─┴────┴────┤│相對人王杉雄、王旭昌即王仁洲之權利範圍各2分之1│└───────────────────────────────┘┌────────────────────────────────────────────┐│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30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屋│騎│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號││││││出│││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物│樓│計│位│材料│台│位││├──┼─┼──────┼────┼────┼─┼─┼─┼─┼─┼─┼──┼─┼─┼───┤│001│17│台南市安南區│台南市安│2層樓房│38│51│15│12│11│平│鋼筋│5.│平│全部│││1│公學路一段12│南區公學│鋼筋混凝│.8│.4│.4│.6│8.│方│混凝│80│方│││││巷39號│段116地│土造│1│1│6│0│28│公│土造││公││││││號│││││││尺│││尺││├──┴─┴──────┴────┴────┴─┴─┴─┴─┴─┴─┴──┴─┴─┴───┤│相對人王杉雄、王旭昌即王仁洲之權利範圍各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