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92號債權人 陳新連 債務人 許榮松
林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3年度司促字第2192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本票號碼││││(新臺幣)│即利息起算日││├──┼──────┼───────┼──────┼───────┤│001│96年12月3日│200,000元│96年12月3日│CH496598│├──┼──────┼───────┼──────┼───────┤│002│96年11月13日│200,000元│96年11月13日│CH496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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