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攤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26號上訴人 蔡白嫌 被上訴人 周輝龍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攤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藍家慶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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