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交簡字第245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交簡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隆溢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撤緩偵字第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隆溢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隆溢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於飲酒併飲用含酒精成分之飲料後,其吐氣所
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不顧公眾往來權益
,率爾騎乘機車上路,所為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甚鉅,缺乏尊
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觀念至為顯明;考量其經查
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33毫克,暨其為國中畢
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之生活狀況,及於犯罪
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撤緩偵字第92號
被告黃隆溢男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0
弄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隆溢於民國108年8月24日15時許起至同日18時許止,在臺
中市○○區○○○道與豐州路口之某臭豆腐店內飲用米酒加
保力達後,竟仍隨即駕騎乘牌照號碼130-HMA號普通重型機
車上路。嗣於同日18時30分許,途經臺中市○○區○○路2
段20巷口時,因面部泛紅且左右搖晃為執行勤務之員警攔檢
,發現黃隆溢身上散發酒氣,於同日18時59分許,經警進行
酒精濃度吐氣測試,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
33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隆溢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不諱,
並有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取締酒後駕車
案件檢核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酒駕源頭管制分析
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
附卷可稽。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其罪
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黃隆溢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嫌。請審酌被告前經本署檢察官諭知向公庫交付新臺
幣5萬5000元之緩起訴處分命令,卻未曾繳交款項,致遭撤
銷緩起訴處分,浪費司法資源等情,為免被告反獲邀寬典,
並維護此類案件之公平性,請參酌原緩起訴處分應支付之金
額,予以量處較重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檢察官蔣忠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書記官周淑卿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
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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