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93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3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上列受刑人因犯搶奪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在案確定,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二月後,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八年七月八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七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法矯司字第0970907415號函及所附臺灣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幼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