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8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89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因本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逃亡事實,非羈押顯進行審理,認有羈押之必要,自97年11月1日經緝獲到案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信旗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