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3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郭小媛被告林慶昌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小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郭小媛因被告林慶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9000225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林慶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郭小媛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交保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新竹地檢署通知到案執行,惟傳、拘無著,另經新竹地檢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仍未見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新竹地檢署檢察官99年度執字第2551號拘票、拘提報告書、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新竹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等資料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為憑,另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及本院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各乙份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