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7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751號公訴檢察官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福昌上列被告因偉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9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原案號為「98年度審訴字第751號」,應更正為「99年度審訴字第751號」;及被告鍾福昌年籍欄之「66歲」,應更正為「65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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