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69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
丙○○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欄關於利息「自94年11月23日起至95年6月22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94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關於違約金「逾期超過6月個部分」,應更正為「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原告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聲請予以更正。至原告另聲請更正「95年6月23日至清償日止」之利息依4.875%利率計算部分,依原告於起訴狀中所列之附表,業經原告訴訟代理人更正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是原告聲請更正上開利率部分,自屬無據,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書記官李家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