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寅○○
2樓被告甲○○
丁○○戊○○丑○○ 蕭士選 原名子○○辛○○乙○○庚○○壬○○癸○○丙○○己○○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一七三號常業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姚念慈法官林柏泓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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