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379號原告慶溢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原告慶昌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原告金展鋼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 王淑樺 即俊品企業社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泰山鄉,且依原告等所主張之侵權行為地係在台北縣○○鄉○○○路350之16樓及其附近,是以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欣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