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796號原告 王謝阿 時訴訟代理人 王海瑞 被告 高褔樹
高褔富 高德春 高錦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應分割如附圖所示:編號甲部分、面積409.59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原告取得;編號乙部分、面積19.73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高褔樹及高褔富共同取得,並分別按原應有部分比例保持共有;編號丙部分、面積90.66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高錦雀取得;編號丁部分、面積90.66平方公尺之土地,分歸被告高德春取得。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本件被告 黃高秀雲 於訴訟中死亡,依法應由其全體法定繼承人繼承,惟因其繼承人中僅由高錦雀一人繼承坐落於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並於民國102年11月26日登記完畢,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5至96頁),且原告就此部分業已變更被告為高錦雀,本件自無再命黃高秀雲其他繼承人承受訴訟之必要,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分別共有,且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因系爭土地並無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以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之限制,惟因無法達成自行協議分割,為此依據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法院判決分割。又兩造經協調後,原告所提方案願依被告所提要求修正如附圖所示方案,並同意依如附圖所示方案為分割。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兩造經協調後,原告所提分割方案已依被告之要求而修正如附圖所示分割方案,被告均同意依如附圖所示方案為分割,且被告 高福樹高福富 願保持共有。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而系爭土地為建地,並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各共有人間亦無不得分割之契約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5至96頁,調字卷第9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揆諸前開規定,原告起訴請求分割系爭土地,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又法院為裁判分割前,應顧及公平、當事人之聲明、應有部分之比例與實際是否相當、共有物之客觀情狀、性質、價格與經濟價值、共有利益、各共有人之主觀因素與使用現狀、利害關係等因素為綜合判斷。經查:系爭土地上有原告所興建相鄰之磚造平房及豬舍各1棟,其餘為空地,而系爭土地並未臨路,南側可經由兩造共有之同段812地號土地通往道路。又系爭土地之北側與同段810地號土地相鄰、東側與同段809地號土地相鄰,而被告高福樹及高福富均為同段810、809地號土地之共有人等情,有本院會同臺南市新化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至現場履勘之勘驗筆錄、土地複丈成果圖、現場照片、土地登記簿謄本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7至39、44、56至60、66至72頁),是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使用情形,以及兩造均同意修正後之分割方案,被告高福樹及高福富願意維持共有(見本院卷第110頁),且其二人為臨地809、81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而原告修正後之分割方案並無不利於共有人等情,認如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案尚屬妥適,爰判決系爭土地分割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系爭土地因兩造無法自行協議分割,依前開說明,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其應有部分比例負擔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併予敘明。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編號│所有權人│應有部分比例││││(即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1│原告 王謝阿時 │650分之436│├──┼───────┼─────────┤│2│被告高褔樹│650分之10│├──┼───────┼─────────┤│3│被告高褔富│650分之11│├──┼───────┼─────────┤│4│被告高德春│7800分之1158│├──┼───────┼─────────┤│5│被告高錦雀│7800分之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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