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號原告 楊子涵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 律師
謝菖澤 律師被告 張春本 訴訟代理人 葉進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2年8月31日下午5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2年8月11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案情複雜,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書記官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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