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35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謝宗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晉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90,392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5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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