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35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謝宗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晉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90,392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5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春美